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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827號

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劉靜嫻林恩山李媛媛黃麟倫高金枝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827號

聲請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文焯等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57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文焯等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458號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 107年度台上字第2457號(下稱2457號)判決:㈠原判決關於命聲請人回復登記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相對人在第二審之上訴駁回、㈢聲請人之其他上訴駁回、㈣關於廢棄部分,第二、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關於駁回其他上訴部分,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就其勝訴部分聲請核定2457號事件之第三審律師酬金部分,尚無不合,爰斟酌本院廢棄範圍僅為塗銷登記後之〝回復登記原狀〞部分,就此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部分,核定如主文所示。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高 金 枝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827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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