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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68號

一、台 王碧珠(即鄭欽賢之承受訴訟人)等與葉清輝間債務人異議之訴聲明承受訴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林恩山滕允潔吳青蓉吳美蒼黃麟倫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1068號

聲明人
上訴人
王碧珠(即鄭欽賢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鄭孟珊(即鄭欽賢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鄭智文(即鄭欽賢之承受訴訟人)
聲明人
被上訴人
葉清輝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068號),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王碧珠、鄭孟珊、鄭智文為上訴人鄭欽賢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繼承人於得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鄭欽賢於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68號判決裁判前之民國108年7 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王碧珠、鄭孟珊、鄭智文,有戶籍謄本為憑,茲據兩造聲明渠等3 人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黃 麟 倫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68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王碧珠(即鄭欽賢之承受訴訟人)等與葉清輝間債務人異議之訴聲明承受訴訟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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