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165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1165號
- 聲明人
- 即被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 法定代理人
- 陳松吉
上列聲明人因與上訴人粟振庭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165號),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松吉承受為被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 日判決後,被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始以其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陳松吉,有同年3月10 日法務部令可稽為由,聲明承受訴訟,經核無不合,自應由陳松吉為被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