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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165號

一、台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因粟振庭與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魏大喨林金吾李瑜娟陳真真滕允潔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1165號

聲明人
即被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陳松吉

上列聲明人因與上訴人粟振庭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165號),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松吉承受為被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 日判決後,被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始以其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陳松吉,有同年3月10 日法務部令可稽為由,聲明承受訴訟,經核無不合,自應由陳松吉為被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陳 真 真

法官 滕 允 潔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165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因粟振庭與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明承受訴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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