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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919號

一、台 葉添松與葉楊秀美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依職權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林恩山(主筆)吳青蓉黃麟倫黃書苑謝說容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1919號

被上訴人
葉 添 松
訴訟代理人
李 家 鳳律師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葉楊秀美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919號),本院依職權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如下:

主文

被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主筆)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謝 說 容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919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葉添松與葉楊秀美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依職權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