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935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1935號
- 被上訴人
- 黃森灥
- 訴訟代理人
- 宮琬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毓棋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顏 宏律師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王榮興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935號),本院依職權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如下:
主文
被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1935號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王榮興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935號),本院依職權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如下:
被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