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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27號

一、台 新龍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與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聲明承受訴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高孟焄彭昭芬邱璿如徐福晋蘇芹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2027號

聲明人
即上訴人
新龍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東新(即合慶興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周兆龍律師
複代理人
張禎庭律師
被上訴人
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清良
被上訴人
有章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黃香
被上訴人
譚守馨
被上訴人
林永吉
被上訴人
廖浩欽
被上訴人
廖銘澤
被上訴人
廖文鐸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添信律師
被上訴人
見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銘澤
被上訴人
衍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鐸
上列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宜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曾東新即合慶興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為上訴人新龍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上訴人新龍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曾東新即合慶興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有其提出變更登記表、指派書可稽,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蘇 芹 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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