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一、台 新龍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與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聲明承受訴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2027號聲 明 人 即 上訴 人 新龍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曾東新(即合慶興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訴 訟代理 人 周兆龍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禎庭律師 被 上訴 人 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清良 被 上訴 人 有章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黃香 被 上訴 人 譚守馨 林永吉 廖浩欽 廖銘澤 廖文鐸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陳添信律師 被 上訴 人 見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廖銘澤 被 上訴 人 衍舟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廖文鐸 上列5 人共同 訴 訟代理 人 蔡宜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曾東新即合慶興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為上訴人新龍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新龍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曾東新即合慶興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有其提出變更登記表、指派書可稽,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