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1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39號

請求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高金枝黃麟倫梁玉芬周舒雁吳青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239號

抗告人
林書瑋

上列抗告人因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派出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 年度上國易字第2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應由臺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判。

理由

本件抗告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駁回其請求相對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派出所與第一審共同被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共同給付國家賠償新臺幣 100萬元之訴,提起第二審上訴,原法院以:相對人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所轄單位之一,無獨立編制及組織法依據,並無當事人能力,抗告人起訴欠缺訴訟成立要件,起訴不合法,新北地院無待命補正,本應以裁定駁回,卻誤為實體判決,該判決在法律上不具意義,無不利抗告人,抗告人對之提起上訴,上訴不合法,因而駁回其上訴。

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無法命其補正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法院應認為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其訴,如第一審逕就實體上而為判決,因判決而受不利益之人,自得對該判決聲明不服,第二審應依上訴程序辦理,除上訴不合法外,上訴有無理由,應以判決為之。而有無上訴利益,原則上應比對判決主文與原告之聲明。原法院既認相對人無當事人能力,抗告人起訴不合法,惟新北地院逕為其敗訴之實體判決,抗告人自得對此不利判決提起上訴,原法院卻以第一審判決對抗告人無不利益,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上訴,依上開說明,自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92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吳 青 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39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