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69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69號
- 抗告人
-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 兼清算人
- 謝明星
上列抗告人因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08年度非抗字第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非訟事件法第44條第1 項規定,抗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地方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再參照同法第55條第3 項之規定,其再抗告法院應為直接上級法院,即以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非訟事件之終審法院。從而,對於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就非訟事件所為裁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即不得更以抗告聲明不服。本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國108年2月14日108年度非抗字第9號裁定係就聲請人謝明星聲報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所為駁回再抗告之裁定,即屬該非訟事件之終審法院裁判,不得再行抗告,則該院就該裁定之顯然錯誤所為更正裁定,揆之前開說明,亦在不得抗告之列。乃抗告人猶對之提起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