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非抗字第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非抗字第9號
- 再抗告人
-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 兼清算人
- 謝明星
- 代理人
- 楊俊樂律師
- 相對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非訟中心玖股)
- 法定代理人
- 江錫麟
- 相對人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徵收科)
- 法定代理人
- 蔡碧珍
上列再抗告人聲報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4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再抗告人「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清算人謝明星」之記載,應更正為「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兼清算人謝明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