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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353號

一、台 陳見利等因尚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與陳秀桃等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本院109年度台抗字第353號)聲明承受訴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沈方維鍾任賜張競文陳麗芬陳毓秀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353號

聲明人
陳見利

      陳瑩禎

上列聲明人因抗告人尚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陳秀桃等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109年度台抗字第353號),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見利、陳瑩禎為相對人錢翠蓮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自明。本件相對人錢翠蓮於本院109 年度台抗字第353號事件裁判前之民國108 年9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見利、陳瑩禎2 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其等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陳 毓 秀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353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陳見利等因尚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與陳秀桃等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本院109年度台抗字第353號)聲明承受訴訟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