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226號

一、台 謝諒獲等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等間請求勞保給付等再審之訴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劉靜嫻高金枝李媛媛黃麟倫林恩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226號

聲請人
謝諒獲

          Morocco

      袁靜如

          South Africa

上列聲請人因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等間請求勞保給付等再審之訴,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9 年度台聲字第1226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

按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之規定至明。次按對於當事人於外國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 145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均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亦有規定。查本件聲請人袁靜如陳報(狀載)送達之外國地址,經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315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規定對其辦理送達未果,有該裁定可稽;另聲請人謝諒獲狀載地址為旅店,有該旅店網頁可憑,可預知雖對其囑託辦理送達亦無效,是聲請人現應為送達處所均不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林 恩 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226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謝諒獲等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等間請求勞保給付等再審之訴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