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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307號

聲請支付命令再審之訴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陳重瑜梁玉芬陳麗玲徐福晋陳駿璧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307號

聲請人
興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郎
訴訟代理人
葛倫泰律師

      朱子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王耀彬間聲請支付命令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本院裁定(108 年度台聲字第132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台聲字第132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核其書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並未指明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 496條第1 項各款規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陳 駿 璧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307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支付命令再審之訴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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