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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347號

請求國家賠償上訴並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王仁貴滕允潔林金吾李瑜娟魏大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347號

聲請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國易字第31號),提起上訴,並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邱聰安律師(事務所:台東縣台東市○○路00號)為聲請人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理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所明定。次按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同法第466 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8年4月9日以108年度國抗字第24號裁定,准予聲請人訴訟救助,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上國易字第31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魏 大 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347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國家賠償上訴並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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