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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國抗字第2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楊絮雲陳月雯蔡和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抗字第24號

抗告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相對人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
法定代理人
許金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2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准予訴訟救助。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人於原法院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違反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2條之1 所定之收發受刑人公文書狀程序,致侵害伊之隱私權,伊得請求相對人賠償伊之損害。然伊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服刑,無經濟收入,名下亦無財產,為低收入戶,生活困難實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經聲請訴訟救助,遭原法院裁定駁回,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 (參照最高法院87年度臺抗字第660號裁定)。

三、查抗告人在原法院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並聲請訴訟救助(案列108年度救字第24號), 經原法院以:抗告人提出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22號裁定, 與兩造間之訴訟無涉,不足採為抗告人無資力之證據,且抗告人所提財產總歸戶查詢清單記載財產稅籍資料內容,僅顯示個人經稽徵機關、監理機關建檔部分之財產資料,無法反映抗告人之資力狀況,抗告人又未提出歷年所得或收入資料, 難認其自102年至107年間全無收入,至其在監執行, 僅人身自由受拘束,與抗告人是否無資力亦屬二事,抗告人復未提出其他證據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裁判費用為由, 於108年2月25日以108年度救字第24號裁定駁回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惟依抗告人所提出104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抗告人104、105、106年度所得均為0元,名下無任何財產(見本院卷第5頁),又抗告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於102年6月5日入監執行迄今等情,有本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參(見本院卷第7、8頁),堪認抗告人因在監執行而無收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抗告人並已就其國家賠償本案訴訟敘明理由,其提出之主張及證據亦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尚非顯然不適法而無勝訴之望,依首開規定,自應准予訴訟救助。原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陳月雯

法 官 蔡和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國抗字第24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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