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442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442號
- 聲請人
- 林書瑋
上列聲請人因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 2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國易字第27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律師胡志彬(事務所設新北市○○區○○路0巷00號1樓)為聲請人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救字第12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臺灣高等法院 108年度上國易字第27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選任胡志彬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