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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456號

一、台 劉昌典與晉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再審之訴提起再審之訴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劉靜嫻高金枝李媛媛黃麟倫林恩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456號

再審原告
劉昌典
訴訟代理人
廖志堯律師
再審被告
晉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燦燃(即晉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
訴訟代理人
王乃民律師

      蔡易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10月23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由

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 1項亦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主張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情形,對之提起再審之訴,自應專屬為裁判之原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管轄。聲請人誤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應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再審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本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374號裁定聲請再審部分,另由本院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林 恩 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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