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474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474號
- 聲請人
- 梁志賢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大澤貿易有限公司等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抗字第1455號),提起再抗告,並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律師陳金漢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定有明文。是就本案訴訟准予訴訟救助,其效力自及於受訴法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及其相關裁定之抗告程序。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大澤貿易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已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救字第1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因不服受訴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事聲字第166 號駁回其異議之裁定,向原法院提起抗告,經原法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向本院提起再抗告,依上說明,前就本案訴訟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自及於本件再抗告程序。聲請人以其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選任律師陳金漢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