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166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高文淵連士綱王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166號

抗告人
梁志賢

上列抗告人與大澤貿易有限公司、周明輝、黃琬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14日本院108年度事聲字第16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14日所為108年度事聲字第166 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 元,茲依前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王 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166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