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720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720號
- 聲請人
- 顏守銓
上列聲請人因陳德榮與陳煌清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法院裁定許可,始得閱覽、抄錄或攝影他人間訴訟卷內文書,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項、第2項規定即明。查陳德榮因與陳煌清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上字第106號判決,提起上訴,聲請人以其係本案判決分割土地之地上權人,為利害關係人,聲請閱覽上開民事訴訟卷宗。惟聲請人並未提出經該訴訟當事人同意之證據,就其主張為地上權人一節,亦未提出證據以為釋明,其聲請閱覽卷宗,自不應許可。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