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533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533號
- 聲請人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范光群
上列聲請人因被上訴人胡仲凱與上訴人胡鍾齡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23 號),扶助被上訴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533號
上列聲請人因被上訴人胡仲凱與上訴人胡鍾齡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23 號),扶助被上訴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