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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533號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鄭傑夫吳麗惠林麗玲張恩賜盧彥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533號

聲請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上列聲請人因被上訴人胡仲凱與上訴人胡鍾齡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23 號),扶助被上訴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盧 彥 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533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