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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534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高孟焄蘇芹英邱璿如徐福晋彭昭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534號

聲請人
謝崇浯律師(即黃仁傑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黃仁傑與被上訴人吳予瑭間請求損害賠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38 號)上訴事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彭 昭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534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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