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534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534號
- 聲請人
- 謝崇浯律師(即黃仁傑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黃仁傑與被上訴人吳予瑭間請求損害賠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38 號)上訴事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534號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黃仁傑與被上訴人吳予瑭間請求損害賠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38 號)上訴事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