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766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766號
- 聲請人
- 簡麗仙
上列聲請人因與簡麗梅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12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家上字第230號),提起上訴,經本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聲請改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上字第230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提起上訴,經本院選任律師黃玥彤(下稱黃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聲請人以黃律師處理本案有問題,彼此溝通不良,事務所又遙遠不便為由,聲請改選任其他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然查聲請人之住所與黃律師之事務所均同在臺北市,聲請人復未提出證據以資釋明黃律師不適任聲請人訴訟代理人之情事,且其所述事由非改選之正當理由,依上說明,其聲請尚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