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365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365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 法定代理人
- 劉奕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大度山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58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95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365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大度山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58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95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