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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507號

請求損害賠償並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王仁貴滕允潔林金吾李瑜娟魏大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507號

聲請人
湯文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淑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上字第1535號),提起上訴,並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就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王聰智律師(事務所: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2)為聲請人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理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所明定。次按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同法第466條之2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淑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662號裁定,准予聲請人訴訟救助,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535 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向本院聲請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魏 大 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507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並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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