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633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633號
- 聲請人
- 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
- 法定代理人
- K.Hung
- 聲請人
-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Paul Hsieh
- 聲請人
-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即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因與吳家興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九年度台聲字第六三三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
按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又對於當事人於外國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亦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4項、第3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陳報(狀載)之送達處所為外國地址,經本院囑託我國駐外機構對 Highberger , Kakita, Spencer &Turner MAF Corp.、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為送達未果,有駐法國代表處函附卷可參,另聲請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即謝諒獲之送達地址,則經本院另案109 年度台聲字第968 號裁定公示送達,可預知雖囑託辦理送達亦無效,自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