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77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77號
- 聲請人
- 蔡嘉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梁志賢與大澤貿易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辭去其職務,另行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法院指定之職務,律師法第30條定有明文。聲請人以其雖經本院 109年度台聲字第77號裁定選任為梁志賢與大澤貿易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惟其在國立海洋大學兼任講師,並在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就讀博士班,需至該大學修畢課程及資格考試,恐有損及當事人權益為由,聲請辭去其職務,並提出發證時間西元2012年 9月之研究生證為憑。然聲請人所述,尚非得為辭任之正當理由,依首揭規定,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