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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920號

請求確認保險金債權存在等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劉靜嫻高金枝李媛媛黃麟倫林恩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920號

聲請人
張寶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金債權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11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8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1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詹素芬律師(事務所設新北市○○區○○○路00號8 樓)為聲請人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金債權存在等事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救字第14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臺灣高等法院 108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1 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選任詹素芬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林 恩 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920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保險金債權存在等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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