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754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754號
- 聲明人
- 即被上訴人
- 長春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劉恂佑
- 訴訟代理人
- 林衍鋒律師
- 上訴人
- 蔡作明
- 訴訟代理人
- 黃良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劉恂佑為被上訴人長春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被上訴人長春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劉恂佑,有新北市五股區公所函可稽,劉恂佑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