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383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383號
- 抗告人
-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8 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11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再審,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確定終局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非受不利益確定裁定之當事人,自不得聲請再審。本件抗告人以原法院109年度勞聲字第212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 款之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審。惟原確定裁定係准許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對抗告人並無不利,抗告人自不得對之聲請再審,原裁定因以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