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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688號

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鄭雅萍周玫芳王金龍王本源陳玉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688號

抗告人
徐益生
訴訟代理人
王憲勳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呂美君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110年度重家上字第2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查抗告人起訴主張其與相對人呂美君於民國107年1月22日協議離婚,乃請求相對人給付離婚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第一審法院於109年12月23日最後言詞辯論時,抗告人仍陳稱:其聲明同前,並就調查證據之結果,進行辯論,有當日言詞辯論筆錄可憑(一審卷㈡第339 頁以下),第一審就此部分為抗告人全部勝訴之判決,其自不得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抗告人提起上訴為不合法,抗告意旨雖謂其上訴有擴張請求之利益,然其上訴既不合法,自無從為擴張之訴。原法院駁回其上訴,尚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陳 玉 完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688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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