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聲字第50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簡聲字第50號
- 聲請人
- 全國不動產土地仲介實業行
- 法定代理人
- 施姜曲
上列聲請人因與高春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本院裁定( 109年度台簡聲字第1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簡聲字第17號裁定聲請再審,是項裁定係於民國109年4月8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8日,算至 109年5月18日止(109年5月16日、17日為例假日),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 110年1月5日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