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聲字第50號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再審之訴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林恩山滕允潔黃麟倫吳美蒼吳青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簡聲字第50號

聲請人
全國不動產土地仲介實業行
法定代理人
施姜曲

上列聲請人因與高春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本院裁定( 109年度台簡聲字第1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簡聲字第17號裁定聲請再審,是項裁定係於民國109年4月8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8日,算至 109年5月18日止(109年5月16日、17日為例假日),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 110年1月5日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吳 青 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聲字第50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再審之訴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