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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聲字第71號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履行契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沈方維張競文陳麗芬方彬彬鍾任賜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簡聲字第71號

聲請人
王美玲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黃台鑫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履行契約)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簡上字第1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鍾 任 賜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聲字第71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履行契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