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聲字第71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簡聲字第71號
- 聲請人
- 王美玲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黃台鑫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履行契約)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簡上字第1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簡聲字第71號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黃台鑫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履行契約)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簡上字第1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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