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104號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台聲字第2104號
- 聲請人
- 宗統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明道
上列聲請人因與DENNIS PRINCE NWAZULU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65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53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其聲請狀內表明之理由,並未具體指明原確定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及其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