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304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304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0 年度勞聲字第15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 項規定自明。是聲請法院准予訴訟救助者,除須無資力外,尚應符合「非顯無勝訴之望」之要件。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60 號駁回其訴之裁定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以其顯無勝訴之望為由,以110 年度勞聲字第1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聲請人對之提起抗告,僅爭執其是否無資力,與該裁定駁回理由無涉,其抗告顯無理由,則其聲請訴訟救助,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