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03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03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元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 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年度勞聲字第199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 項規定自明。是聲請法院准予訴訟救助者,除須係無資力之人外,尚應符合「非顯無勝訴之望」之要件,以免濫用救助之司法資源。本件原法院係以聲請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 年度重勞訴字第24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但其抗告顯無勝訴之望為由,而裁定駁回其聲請;聲請人對之聲明不服,向本院提起抗告,其理由僅在爭執其是否無資力,毫未涉及原裁定駁回其聲請之理由,其抗告顯無勝訴之望。依上說明,其聲請自不應准許。又法律並未強制規定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聲請人聲請本院為其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必要。
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