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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231號

請求返還土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盧彥如吳麗惠張恩賜王本源林麗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231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
林建和

     林建業

     林美麗

     林美桂

     林三郎

     林麗蘭

     林淑珠

     林沛緹

     林正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林文雄等間請求返還土地上訴事件(本院 106年度台上字第1363號、109年度台上字第453號),經本院先後廢棄臺灣高等法院 104年度重上字第886號、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8號原判決,發回更審,已經同院 10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 188號判決改判聲請人勝訴確定,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六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林 麗 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231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土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