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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359號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高孟焄彭昭芬邱璿如徐福晋蘇芹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359號

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萬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補字第163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483 條規定,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旨在求訴訟程序安定,避免延滯訴訟,故如許當事人對該裁定聲請再審,即與立法本旨有違。是此項裁定牽涉其終局裁判而確定,如當事人有再審原因,亦僅得對該終局裁判再審,不得對該裁定聲請再審。查聲請人對本院110 年度台聲字第19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110年度台補字第1639號裁定命其補正,該裁定為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上說明,不得對之聲請再審,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蘇 芹 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359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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