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540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540號
- 聲請人
- 李宗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原台灣桃園農田水利會)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為訴之追加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本院裁定(110 年度台聲字第78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人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 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785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原確定裁定前訴訟程序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72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284號判決、本院108年度台抗字第358號、109年度台聲字第59號、第961 號裁定不服之理由,惟就原確定裁定認其未敘明再審事由之再審聲請為不合法,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