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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1075號

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陳玉完(主筆)周舒雁陳麗玲黃書苑游文科

被上訴人
陳文勝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五號判決對於被上訴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

按曾受送達之被上訴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之規定至明。本件被上訴人於第一審、原審曾受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嗣變更其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主筆)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游 文 科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075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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