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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0號

一、台 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因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與高文山等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承受訴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高孟焄彭昭芬蘇芹英邱璿如徐福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140號

聲明人
即參加人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陳健豐

上列聲明人因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與被上訴人高文山等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健豐為參加人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參加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陳健豐,有經濟部函可稽,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0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因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與高文山等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承受訴訟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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