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一、台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徐旭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1407號 上 訴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吳志光律師 楊代華律師 簡維克律師 被 上訴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律師 顏南全律師 黃雅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5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二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本金以新臺幣(下同)1億4,268萬5,233元計算,自民國105年9月30日起,以9,946萬8,550元 計算,自106年7月2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原審為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乃上訴人竟對原判決該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主筆)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游 文 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