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973號

請求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高孟焄彭昭芬蘇芹英徐福晋邱璿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1973號

上訴人
彰化縣秀水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梁慶堂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律師
被上訴人
周松岳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被上訴人
周雪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重上字第281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469條及第469條之1 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與訴外人周雪麗為兄弟姐妹關係,周雪麗原任職於上訴人處。系爭628萬元借款及其後2次展期,均為周雪麗與訴外人游煥樹偽造被上訴人周松岳名義之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授信約定書、借款申請書、借據等文件所為,並將借得款項供己私用,上訴人與周松岳間並無消費借貸之意思表示合致。又授信約定書、借款申請書及借據等文件雖均由被上訴人周雪妍親自簽名,但周雪妍係遭周雪麗誘騙而於空白文件簽名,印文則由周雪麗盜蓋,周雪妍亦無為周松岳擔任連帶保證人之意,上訴人與周雪妍間亦未成立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周松岳固將其存摺、印鑑章交予周雪麗,但游煥樹為上訴人之履行輔助人,卻未對被上訴人進行對保,甚至與周雪麗偽造周松岳簽名之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文件辦理系爭628 萬元之貸款及展期,依民法第169 條但書規定,上訴人不得請求周松岳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璿 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973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