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一、台 陳俊鐵等與詹紀淑梅間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陳俊鐵、陳柏翰、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麥寬成、賴邱櫻妹、陳欽隆、陳世軒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3171號 上 訴 人 陳 俊 鐵 訴訟代理人 沈 泰 基律師 上 訴 人 陳 柏 翰(兼陳俊華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賴 佩 霞律師 上 訴 人 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 寬 成 訴訟代理人 戴 嘉 志律師 上 訴 人 賴邱櫻妹訴訟代理人 賴 青 鵬律師 上 訴 人 陳 欽 隆 陳 世 軒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龔 文 美 上 訴 人 陳 佳 妤 蔡 秀 津 陳 德 全 陳 德 才 陳 家 鑫 陳 益 文 陳 蕭 甘 陳 玉 雲 陳 家 寅 周 郁 舜 陳 家 浴 陳石金蓮(兼陳俊華之承受訴訟人) 陳 翊 睿(原名陳柏嘉,兼陳俊華之承受訴訟人) 陳 錦 祥 陳 錦 洲 陳 國 欣 陳 智 明 陳 月 卿 陳 玉 壽 陳 豐 文 陳李玉英 陳 詩 蘋 陳 慶 育 陳 秋 月 陳 美 仁(兼陳黃明珠之承受訴訟人) 陳 國 燦(兼陳黃明珠之承受訴訟人) 陳 建 國 陳 文 宗 陳 家 正 陳 聰 明 陳 金 德 陳 鳳 霞 謝 華 峯 陳 寶 珠 陳 家 弍 陳 明 易 陳李金蘭 陳 志 中 陳 麗 美 陳 穧 壬 陳 英 士 沈 朝 溪 陳 建 興 陳 龍 泉 陳 水 竹 陳 家 明 陳 周 賀 陳 炳 旭 陳 麗 奾 陳 炳 仲 陳 金 城 陳 進 益 陳 志 彥 陳 愷 倫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 國 基 上 訴 人 遠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 孝 一 上 訴 人 陳 久 弘 陳 益 來 華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鍾 榮 昌 上 訴 人 陳 美 菊 陳 木 進 陳 永 德 張 玉 香 張 蓮 香 陳 聖 中 林 淑 芳 林 志 元 陳 邦 賓 盧 璧 芳陳 益 謙 陳 毓 文 陳 文 彬 周 敏 芳 高 萬 壽 張 蘭 香 陳 文 豪 林 睿 哲 陳 金 蓮 林 淑 儀 倪 明 茗 陳 義 雄 林盧禎子 陳 鳳 雲 張 詩 福 陳 怡 君 陳 怡 安 陳 秀 珠 陳 麗 妃 陳 美 琴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KELLY LEE 上 訴 人 陳 愷 娣 李 美 瑜 陳 豐 祿(兼陳黃明珠之承受訴訟人) 陳 美 妙 陳 紜 絹 倪 侯 光 倪 伯 壽 倪 娟 娟 陳 建 發 林 志 強 廖 靜 枝 鄭張梅香 陳 昆 嶽 陳 泰 江 陳 建 良 黃 太 平 陳 羅 李 李 世 聰 陳 美 麗 陳 美 雲 陳 月 英 陳 建 隆 陳 麗 玉 賴陳典寶 被 上訴 人 詹紀淑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石金蓮、陳柏翰、陳翊睿為上訴人陳俊華之承受訴訟人;由陳美仁、陳國燦、陳豐祿為上訴人陳黃明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上訴人陳俊華、黃陳明珠分別於民國110年3月13日、同年6月11日死亡,陳俊華之繼承人陳石 金蓮、陳柏翰、陳翊睿、陳黃明珠之繼承人陳美仁、陳國燦、陳豐祿分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復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可稽,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陳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