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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21號

一、台 林清波因臺北市政府與圓山紅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辭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陳國禎李瑜娟王本源高榮宏鄭純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521號

聲請人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圓山紅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21號),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楊正評律師於聲請人與圓山紅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為圓山紅磚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圓山紅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圓山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0日以裁定選任訴外人林清波於系爭事件為圓山公司之特別代理人,嗣林清波辭任特別代理人為由,聲請為圓山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經核於法並無不合。審酌楊正評律師具備法律專業能力,亦表示願意擔任圓山公司於系爭事件之特別代理人,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爰選任楊正評律師於系爭事件為圓山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鄭 純 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21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林清波因臺北市政府與圓山紅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辭任特別代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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