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54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54號
110年度台抗字第155號
110年度台抗字第156號
- 抗告人
- 黑手黨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肯尼斯
上列抗告人因與陳鄭垚等間請求損害賠償抗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提起抗告,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一五四號、第一五五號、第一五六號裁定對於抗告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
按對於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或應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 145條之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 3項之規定自明。本件抗告人陳報之送達處所均為外國地址,前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145條規定辦理,均無法送達,可預知本件再依抗告人陳報之處所送達亦無效,自應依職權命對之為公示送達。
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