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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638號

請求返還財產設備等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鄭傑夫盧彥如吳麗惠林麗玲張恩賜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638號

抗告人
中美矽晶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旭鑫分公司(原名旭鑫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泓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益旺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財產設備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 110年3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主觀上不滿意法官曉諭發問之言語、態度,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尚不得遽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且上開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本件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係以:原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387號兩造間請求返還財產設備等事件(下稱本案)於民國 109年12月15日行準備程序時,相對人益旺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原有意對抗告人所提書狀,另具狀表示意見,受命法官竟稱:「太細節的東西有時候不見得有關啦。你們累積太多最高法院很好挑問題哼哈哈(笑聲),很好挑毛病,嘿!」等語,不當指導相對人訴訟攻防,妨礙事實辨明,迴避判決應附具理由之法定義務,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云云,為其論據。原法院以:依抗告人所提出法庭錄音逐字譯文(下稱系爭譯文),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固有抗告人所指上開言詞,惟並未對本案表明任何具體心證或特定立場,所述亦無影響抗告人之訴訟上攻防,客觀上難認對抗告人有何不利影響,僅屬抗告人主觀上認為受命法之指揮訴訟欠當,不能認受命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抗告人未能另提出可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受命法官對於本案之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其聲請法官迴避,不應准許等詞,因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背。又觀諸系爭譯文整體內容,受命法院主要係曉諭訴訟當事人應集中對訴訟標的有關事項為攻防,無關細節可省略(見原審卷第20頁),核屬為促進訴訟有效合理進行所必要之訴訟指揮,其對本院之審判職權行使,所為用語或態度,固欠允當,客觀上仍難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張 恩 賜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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