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聲字第63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簡聲字第63號
- 聲請人
- 黃曾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宜靜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上訴事件(本院107年度台簡上字第9號、108年度台簡上字第5 號、110年度台簡上第4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簡聲字第63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宜靜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上訴事件(本院107年度台簡上字第9號、108年度台簡上字第5 號、110年度台簡上第4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