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43號
- 聲請人
-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建耀 現送達處所不明
- 聲請人
-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世界
- 聲請人
-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Victor Hsieh
- 聲請人
- 謝諒獲
- 聲請人
-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Paul Hsieh
- 聲請人
- 一太事務機器行
- 法定代理人
- 孫子成 指定送達代收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
- 法定代理人
- 所
- 聲請人
- 黑手黨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肯尼斯 現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聲請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及續行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三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
按對於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或應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 145條之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 3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陳報之送達處所均為外國地址,前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145條規定辦理,均無法送達,可預知雖囑託辦理送達亦無效,自應依職權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