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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43號

一、台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陳玉完(主筆)周舒雁陳麗玲黃書苑游文科

聲請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現送達處所不明
聲請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聲請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聲請人
謝諒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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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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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子成 指定送達代收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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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現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聲請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及續行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三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

按對於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或應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 145條之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 3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陳報之送達處所均為外國地址,前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145條規定辦理,均無法送達,可預知雖囑託辦理送達亦無效,自應依職權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主筆)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游 文 科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43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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