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512號
- 聲請人
- 賴心怡
- 法定代理人
- 賴家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隽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6號),提起上訴,而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蔡孟潔律師(事務所:臺北市○○區○○路00號00樓)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救字第66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512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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