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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512號

請求損害賠償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魏大喨李寶堂林玉珮謝說容李文賢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512號

聲請人
賴心怡
法定代理人
賴家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隽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6號),提起上訴,而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蔡孟潔律師(事務所:臺北市○○區○○路00號00樓)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救字第66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李 文 賢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512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